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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在做一些事情时,越来越注重程序性、正当性。我国对程序也显得越来越重视。在你的财产、土地、房租等因公共利益被拆迁时,村委会若有以下4种违法行为:
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对是否有权组织实施征地,法律上也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此来看,土地征收经过了法定的批准之后,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镇政府及村委会也是无权私自实施征地行为的。
2、村委会与拆迁方协议征收
协议征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省略审批时间。通过与村委会或是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的方式直接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但被征收人应该要明白,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协议征收,要实施征地拆迁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征收程序,其中包括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征地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举行听证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征地拆迁程序就是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大家如果遇到协议征收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签字,签了字就等同于认可,其次当村委会私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先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映无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村委会无权更换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补偿协议必须由村民本人签署,但不能由村委会签署。征地时,除被征地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外,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4. 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是说村委会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个款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